▌案件经过:
2018年6月21日,当事人委托某市海隆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0120180015607600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:木柜板货物一批,共1项货物物品。
2018年6月30日经查验二科(5333900)查验,规格型号与申报不符,实际为:10×50一120×60CM,商品数量与申报不符,实际为:7000,核对品名与申报相符。
另查获未申报货物:1.家具配件,数量为1000,单位: 千克,商品编码:9403900099;
2.塑料制品,数量为828,单位: 千克,商品编码:3926909090;
3.洗手盆,数量为1000,单位: 千克,商品编码: 7324900000;
4.石面板,数量为2000,单位: 千克,商品编码:6810999000,与申报不符,案值为人民币22.016万元。
以上行为有《检查(查验)记录表》、当事人陈述报告、报关单证等为证。
▌被罚原因:规格型号和商品数量不符,有未申报货物
▌处罚结果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第八十六条(三)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第十五条(五)项的规定,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科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。